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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12-1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静峰瑞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2层1506号,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静,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文艺创作;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劳务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公共关系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劳务服务;销售日用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工艺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仪器仪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静没有注册“天豪国际”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和“天豪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任展锋,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2层1506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荆爱中。

任展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52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225.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展锋的债权人民币21225.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展锋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52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京耀
审判员     胡建勇
审判员     苏向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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