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536号
裁判日期:2017-11-1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静峰瑞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2层1506号,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静,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文艺创作;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劳务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公共关系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劳务服务;销售日用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工艺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仪器仪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静没有注册“天豪国际”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和“天豪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任展锋,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2层1506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荆爱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529号裁决,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一千二百二十五元六角三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天隆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京耀
审判员 胡建勇
审判员 苏向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