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终1108号
裁判日期:2017-09-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203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玉泉慧谷4栋2楼,法定代表人:胡海军,股东: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胡海军、唐大协,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文化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6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宏刚,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劲文,女,××××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上诉人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劲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7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上诉人星期六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星期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5.68元,减半收取292.84元,由北京星期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陈 勇
审 判 员 王 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洹
书 记 员 姜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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