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27执1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10-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内黄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国人力资源联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53号楼20层2001,而非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园景国际大厦B座7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胜利,经营范围为:求职、用人登记、用人推荐、介绍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介绍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19日);劳务派遣、家庭劳务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会议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分批包装;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翻译服务;礼仪服务;技术推广;产品设计;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技术培训。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582038号第35类职业介绍所服务商标为“中人联”而非“中国人联”,且截止2018年5月22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国人力资源联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中国人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53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8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季飞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2328号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2329号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02民初810号
- 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民初277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11执1183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11执1184号
- 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27执1482号之一
- 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鲁0883民初2951号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0611民初1821号
- 内黄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277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吴执字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