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洪民初第1058号
裁判日期:2017-10-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9层(七天连锁酒店楼上),法定代表人:张杰,股东:袁如刚、胡晨、张杰,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杰,股东袁如刚、胡晨没有注册“好厨娘”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好厨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德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9层(七天连锁酒店楼上)。
法定代表人:张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良诉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良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德良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德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85元,由原告周德良负担。
审 判 长 瞿汉春
审 判 员 向 真
人民陪审员 郭 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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