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92执1113号
裁判日期:2017-12-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华创天下(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A2栋2层01号,法定代表人:魏先锋,股东:黄建刚、魏先锋,已于2015年2月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平安在线”第13120391号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胡小莉,而非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魏先锋,股东黄建刚、魏先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8年5月8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平安在线”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商标,但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和“平安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春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造纸厂东宿舍里1-5-13,公民身份证号:210802××××××××251X。
被执行人: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A2栋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李春勇与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春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470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347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华创天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春勇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苏志刚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冉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