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8873号
裁判日期:2017-10-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自编464号609房,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股东:左乐乐、王军,已于2018年4月2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股东左乐乐、王军没有注册“恒尚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恒尚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刘润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祁县。
被执行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自编464号609房。
法定代理人:左某。
原告刘润慧诉被告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500元,执行费35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现场走访,该公司已搬离注册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11执8873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康华
审 判 员 麦瑞林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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