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92执805号
裁判日期:2017-12-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4栋9层03号,法定代表人:黄华,股东:黄华、何健津,经营范围为:家具饰品、瓷器制品、灯饰、灯具、汽车饰品、汽车配件、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及配件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移博”第11536565号第9类电池充电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黄华,股东黄华、何健津,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和“移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庄树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执行人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4栋9层03号。
法定代表人XX。
庄树涛与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树涛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解除庄树涛与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的合同,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4年9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支付经济损失4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2元,公告费2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8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依法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邮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财产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邮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财产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中未执行款项(全案未履行)及本案执行费118元。申请执行人庄树涛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志刚
审 判 员 宋福生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