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6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10-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淘客天下股份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31区水口花园西十巷6号,法定代表人:黄芳,股东:余家家、黄芳,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展览展示策划;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矿产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辅助设备的销售;国内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11月17日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芳、股东余家家没有注册“淘客天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淘客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2002,组织机构代码69711762X。
法定代表人刘会磊。
委托代理人冷凯,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海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明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补缴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小华
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