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2017-11-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生产车间B-7302A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晨,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转让服务;广告制作服务、发布服务;工艺品、化工产品的销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建材、装饰材料的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的批发;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广告设计;投资管理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晨没有注册“卡斯蒂罗”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卡斯蒂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裴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生产车间B-7302A房。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学军诉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学军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裴学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学军撤回对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裴学军负担。
审判员 黄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