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9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2017-04-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新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桥东街19号天桥东综合楼第四层410号商务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德银,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及配件的技术开发、加工;批发、零售:机械设备及配件、建材、玻璃制品、环保设备、金属材料、建筑防水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济南新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博科”第22451801号第7类3D打印机商品商标,但济南新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博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粘领印,邢台县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新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桥东街19号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105200048081。
法定代表人:李文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泰,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江伟与被告济南新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江伟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江伟自愿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新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江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周江伟负担。
审判员 张文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