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2017-02-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新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新丝路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桥东街19号天桥东综合楼第四层410号商务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德银,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及配件的技术开发、加工;批发、零售:机械设备及配件、建材、玻璃制品、环保设备、金属材料、建筑防水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济南新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博科”第22451801号第7类3D打印机商品商标,但济南新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博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新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桥东街19号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105200048081。
法定代表人:李文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济南新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1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济南公司上诉请求称,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为:2016年9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其中第七条明确约定:当事人应秉承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至违约方的管辖法院起诉。虽然约定为“均可”,可见双方还是想由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完全可以看出双方的意思表示,只是双方对“均可”和应该,这样的文字理解不够。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周江伟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技术转让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综合判断,实为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提起的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上诉人赔偿其损失,是认为上诉人提供的机器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该损失是基于产品侵权而产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该类型纠纷具有管辖权。本案中的设备使用地即侵权行为地为邢台经济开发区,故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另,依据争议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结合诉讼请求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机器设备质量是否合格。为便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由机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地即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的裁定虽依据欠妥,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立营
审 判 员 葛丽娟
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尚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