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辽1481执1353号
裁判日期:2017-11-1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恒润佳豪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4栋3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海芳,股东:余秀华、徐海芳,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贵居”第13803029号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恒润佳豪工艺品有限公司,而非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徐海芳,股东余秀华、徐海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和“贵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光志,男,××××年××月××日生,土家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四栋三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14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