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10-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507室,法定代表人:周丕亮,股东:马静、周丕亮,经营范围为:加工服装;销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针纺织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z.z”第773022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惠诚君翔毛纺织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丕亮,股东马静、周丕亮,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和“z.z”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吉鼎综合市场综合区一排一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周丕亮,执行董事。
北京华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342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百三十九万元本金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我院对被执行人在北京市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一百三十九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利尚联合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34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向京
审判员 胡建勇
审判员 李京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