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5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2017-03-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44-8,而非重庆渝北区龙头寺中渝爱都会三栋24楼,法定代表人:胡先权,股东:傅明英、胡先权,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火锅)(限有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龙门鱼府”第5012691号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权,而非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罗永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程祝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4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7471374A。
法定代表人:胡先权,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章,该司工作人员。
被告:胡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永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罗永财、程祝琼与被告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胡先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罗永财、程祝琼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永财、程祝琼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永财、程祝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罗永财、程祝琼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