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2017-02-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耀远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鹤龙七路428号B13,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克顶,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整车制造;电动自行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五金配件制造、加工;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池销售;自行车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智能机器销售;电子产品批发;销售助动自行车;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电车制造。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月16日广州耀远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克顶没有注册“酷骑时代”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耀远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酷骑时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高会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诉讼代理人:郑静昊、丁文生,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耀远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大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会涛诉被告广州耀远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会涛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会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高会涛负担。
审判员 黄玉珍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