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2015-11-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2号自编E栋205房,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股东:刘巧、邓勇、俞祺、刘振宇,经营范围为:酒类批发;散装食品批发;调味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婴儿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清洁用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家居饰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股东刘巧、邓勇、俞祺、刘振宇没有注册“舌间味”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和“舌间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国锋,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
原告张国锋诉被告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国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共935元,由原告张国锋负担。
审 判 长 鲍 敏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帼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