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异154号
裁判日期:2017-09-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翠平,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翠平没有注册“联众易购”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联众易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赵跃,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
法定代表人:李翠平。
第三人:李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受理的赵跃申请执行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易通公司)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2017)京02执45号],执行过程中,赵跃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翠平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赵跃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华商易通公司及第三人李翠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赵跃称,被执行人华商易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我未获任何清偿。华商易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翠平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请求追加李翠平为被执行人,对华商易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华商易通公司及第三人李翠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1686号裁决书,裁决华商易通公司向赵跃支付违约赔偿25000元及仲裁费6540元。2017年1月5日,本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华商易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7)京02执4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执行人华商易通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7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三人李翠平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华商易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向赵跃清偿债务,赵跃申请追加华商易通公司唯一股东李翠平为被执行人,李翠平应当自行举证证明其财产完全独立于华商易通公司的财产。李翠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相关抗辩权利,故李翠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李翠平为本院(2017)京02执4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李翠平对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曾小华
审判员 侯成成
审判员 贾奕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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