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7820号
裁判日期:2017-11-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而非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2812,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谭弘凤,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注册“惠品国际”第15166452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9年4月2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惠品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常伟,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弘凤,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常伟与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常伟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驰
审判员 曹学昱
审判员 林 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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