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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2016-02-2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张锦林,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康英,身份证住址同上。系原告配偶。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原告张锦林诉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锦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1010410的《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约定在意向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无论任何原因,双方仍未签署正式合同的,原告可以于前述6个月期限届满后向被告申请无息退还意向金,意向书自被告收到原告支付全部意向金之日起生效。

2014年6月11日,原告将约定的意向金全部支付给被告。因在广州市越秀区等地找不到合适的场所,原告于2014年7月2日通知被告不用再介绍店铺并要求返还意向金,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收到200000元,剩余300000元被告以6个月期限未届满为由一直未支付。经双方多次协商,原、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了《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金退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被告分三次向原告返还300000元,即2015年4月30日退还60000元,2015年5月31日退还90000元,2015年6月30日退还150000元;2015年7月31日前将双方确认该退未退款的实际金额按发生的相应天数按日化0.3%的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资金。但之后被告未按协议的约定支付任何款项。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意向金3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6月28日为166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被告无答辩及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编号为1010410的《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甲方是有权在中国(不含香港、台湾、澳门地区)运用“CAFFEBENE”品牌投资发展“CAFFEBENE”咖啡店连锁经营项目的合法经营主体,乙方因看好咖啡连锁经营在中国良好的发展前景,有意向与甲方合作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经营“CAFFEBENE”咖啡店,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意向金500000元,作为乙方加入到甲方“CAFFEBENE”品牌连锁经营的预付金额;双方在签署正式《CAFFEBENE(咖啡陪你)咖啡店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正式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时,本意向书所约定的意向金自动转为乙方应承担并支付的第一期前期费用和合资公司的出资;除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外,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任何原因,双方仍未签署正式合同的,乙方可以于前述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甲方将意向金予以无息退还,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无息退还乙方;如甲方未能按期退还意向金,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应付未付金额0.3%的违约金,直至甲方返还全部应付金额为止;本意向书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全部意向金之日起生效等。原告提供的网银转账回单、收据、《意向金确认函》显示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告支付了意向金500000元。

原告称其于2014年7月以没有合适的店铺为由向被告申请退还合资意向金,2014年11月10日,被告退还200000元。2015年1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金退款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4年3月13日签署过一份《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协议期限为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9月12日;就退款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乙方意向金未退金额共300000元,甲方于2015年4月30日支付60000元,2015年5月31日支付90000元,2015年6月30日支付150000元;2015年7月31日前将甲乙双方确认该退而未退款的实际金额按发生相应天数按日化0.3%的违约金并支付乙方(之前约定的应退款日,即2014年12月26日起至第一笔退款前按60000元计按实际天数以日化0.3%的违约金并支付乙方,第二笔退款前按90000元计按实际天数以日化0.3%的违约金并支付乙方,第三笔退款前按150000元计按实际天数以日化0.3%的违约金并支付乙方,以此类推)等。因被告未返还意向金,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缔约双方产生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意向金500000元。根据《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除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外,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任何原因,双方仍未签署正式合同的,乙方可以于前述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甲方将意向金予以无息退还,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无息退还乙方”的内容,结合《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金退款协议》的内容可知,原、被告就被告向原告退还意向金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被告尚有300000元意向金未退还原告。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答辩应诉,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意向金3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虽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收到书面退款申请的具体日期,从而导致无法确定被告退还意向金的履行期限,但《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金退款协议》的内容显示双方在签订该协议前曾约定了退款日为2014年12月26日,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从逾期之日,即2014年12月27日起算。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以应付未付金额的0.3%计付违约金,因该计算标准明显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调整,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本数)为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锦林返还意向金300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锦林支付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锦林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98元、保全费2853元,由原告张锦林负担3119元,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望成
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凌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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