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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320号

裁判日期:2015-11-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蒋晓晖。
  委托代理人吴小毛,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晖与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晓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8元,减半收取计2,299元,由原告蒋晓晖负担。

审 判 长  徐 菁
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
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夏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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