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0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2017-11-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法定代表人:李裕杰,股东: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裕陆、梁小意、李裕高、谢秋花、李裕杰,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品、床上用品、家居用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纺织品原材料的研究开发、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原告:李清辰,男,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董翠英,女,住河南省夏邑县歧河乡。
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杰,该公司经理。
李清辰与董翠英、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清辰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清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李清辰负担。
审 判 长 南相禄
人民陪审员 陈宝红
人民陪审员 刘 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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