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穗云法执字第9735号
裁判日期:2016-08-1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16-130号A4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清林,股东:李清林、李金平,经营范围为:搬运装卸,货运站经营,配载,运输信息咨询,停车场经营,仓储理货,货运代理;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自有物业租赁、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林安”第11302203号第39类货运服务商标,但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和“林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吕群,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执行人刘甜甜,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执行人刘羽,住四川省叙永县。
上述两被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吕群,身份情况同上。
被执行人张举谦,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杜文化,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玉平物流中心,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
被执行人许少英,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清林。
吕群、刘甜甜、刘羽与张举谦、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杜文化、徐州玉平物流中心、许少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举谦、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杜文化、徐州玉平物流中心、许少英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22日吕群、刘甜甜、刘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64216.87元,执行费1004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我院依法扣划其存款153383元,扣除1989.3元执行费后,已将剩余案款151393.3元全数退给申请执行人,现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已执行完毕。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举谦名下车牌号为粤A×××××小型起亚牌汽车一辆的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徐州玉平物流中心名下车牌号为苏C×××××、苏C×××××、苏C×××××、苏C×××××、苏C×××××大型五辆汽车的档案,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理。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举谦、杜文化、徐州玉平物流中心、许少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穗云法执字第97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项明阳
审 判 员 贺 恒
代理审判员 金小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