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6150号
裁判日期:2017-09-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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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骆晓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开心哈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南路9号商业楼C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钟鸣。
被告:北京开心哈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三马路自编6号101。
法定代表人:程飞。
本院受理原告骆晓峰诉被告北京开心哈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开心哈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骆晓峰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晓峰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骆晓峰负担。
审 判 长 宫晓凝
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
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卫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