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鲤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2015-12-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碧双,股东:红瑞兴国际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庄碧双,经营范围为:生产针织布、服装(不含漂染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虽于2000年8月15日申请注册“HOPERISE”第1729174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2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和“HOPERISE”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陈丽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碧双。
申请执行人陈丽春与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5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鲤民初字第54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程越
执行员 陈德辉
执行员 杨 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俊泓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书记员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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