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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2016-03-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城区梅花碑8号6号楼405室,法定代表人:宗伟,股东:童缨、卢艳红、宗伟,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服饰、工艺品、日用百货、鞋帽;服务:服装设计;委托加工:服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E-WORLD”第5894390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杭州辉煌童缨服饰有限公司,而非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宗伟,股东童缨、卢艳红,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和“E-WORLD”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8号6号楼405。
  法定代表人宗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部新区碧霞湖路。
  法定代表人陈队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德刚,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商初字第3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依据的合同并非与被上诉人签订,不能作为本案管辖的依据。二、本案是否存在合同,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目前均处于争议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涉案合同已实际履行,不存在没有实际履行的问题。被答辩人提出的合同是否履行不应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进行审查。二、本案不存在约定管辖,涉案合同第九条的约定与被上诉人所诉内容无关。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且已实际履行。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其支付货款,被上诉人是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所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且争议标的非货币和不动产,应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卖方,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在泰安市,本案应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泰山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惠东
审判员   唐 娜
审判员   秦洁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燕冠伯

  • 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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