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4民初7334号
裁判日期:2017-02-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股东: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邱光和,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针织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箱包、玩具、眼镜、工艺美术品(除金银)、纸制品、文具(不含危险品)、笔、教学用模型及教具的制造与销售;服装设计开发,技术转让;衣架、陈列架、模特儿道具、灯具、音响设备的销售;自有房产租赁;室内外装潢(凭资质经营);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物业管理,影视策划咨询服务,版权信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05871731-1。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007862B。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聪慧,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呈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健
人民陪审员 金 耘
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金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