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婺商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2013-12-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股东: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邱光和,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针织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箱包、玩具、眼镜、工艺美术品(除金银)、纸制品、文具(不含危险品)、笔、教学用模型及教具的制造与销售;服装设计开发,技术转让;衣架、陈列架、模特儿道具、灯具、音响设备的销售;自有房产租赁;室内外装潢(凭资质经营);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物业管理,影视策划咨询服务,版权信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原告:浙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力。
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胜克
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