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温瓯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2015-1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股东: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邱光和,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针织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箱包、玩具、眼镜、工艺美术品(除金银)、纸制品、文具(不含危险品)、笔、教学用模型及教具的制造与销售;服装设计开发,技术转让;衣架、陈列架、模特儿道具、灯具、音响设备的销售;自有房产租赁;室内外装潢(凭资质经营);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物业管理,影视策划咨询服务,版权信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原告:上海康旭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英。
委托代理人:华海斌、刘宝亮。
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旭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康旭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康旭服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旭服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7819元,减半收取8909.5元,由本诉原告上海康旭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倪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