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8337号
裁判日期:2017-11-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米可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洪山区马湖村创意天地(一期)9号楼11层2号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夏红娟,经营范围为:母婴用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的批发兼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家政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米可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4015146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米可可”。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米可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和“米可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曹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涛,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米可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马湖村创意天地(一期)9号楼11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夏红娟。
被告:夏红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懿与被告湖北米可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夏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曹懿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懿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原告曹懿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曹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