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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0执826号

裁判日期:2016-03-2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而非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法定代表人:朱丹丹,股东:朱丹丹、周立军、马立、谢志杰,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物流装备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服装服饰、建筑装潢材料、钢材、机械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制冷设备、机电设备、阀门、水泵、自动化设备、高低压开关柜、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包装材料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麦力”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和“麦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行壮,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委托代理人白崇城,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丹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飞。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29号王行壮与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双方在本次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斌
审判员     王剑峰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郭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
  • 官网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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