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2015-06-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和你共创科技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东西湖区常青花园8号小区1栋11层1号,而非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写字楼8号1栋11层,法定代表人:李红霞,股东:李红霞、程宝货,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发射设备)、计算机软件的销售;网上销售及技术开发、咨询、转让;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书报刊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和你共创科技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注册“展望国际”第14287948号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和你共创科技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和“展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蔡波。
被告和你共创科技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
委托代理人李小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波诉被告和你共创科技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波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波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波负担。
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然
-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西湖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12民初11号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12民初689号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444号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402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05号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31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