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四终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2015-11-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而非广东省佛山南海桂城科技园(简平路)B-3号,法定代表人:张泽民,股东:上海迈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期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恒投资有限公司、LYONE GROUP PTE.LTD.、Sure Joyce Limited、张泽民,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皮鞋、皮革制品(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及售后服务。从事鞋类、皮革制品、箱包、皮鞋护理用品、皮革材料、服装、服饰、针纺织品、帽、眼镜、工艺美术品(除金、银制品)、日用百货、日化产品、电子类产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仓储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涉限除外)。制鞋技术的开发、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星期六”第5101766号第25类鞋商品商标,但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星期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B-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晖。
上诉人刘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芳又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芳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6元,由上诉人刘芳减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英
审 判 员 杨来斌
审 判 员 陈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高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