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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11117号

裁判日期:2017-10-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芭贝熊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9日,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8层808号,而非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彩红,股东:李彩红、吴胜强,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服装鞋帽、箱包、家庭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文具、玩具、钟表;发布国内广告;策划文化交流活动,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怡赏宝贝”第20173257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段敦明,而非成都芭贝熊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彩红,股东李彩红、吴胜强,且截止2017年8月7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成都芭贝熊服饰有限公司和“怡赏宝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半边街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红,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芭贝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彩红,职务不详。

原告杨春与被告成都芭贝熊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杨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娜

  • 成都芭贝熊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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