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执393号
裁判日期:2017-06-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南大街150号国富大厦15层1508室1509室,而非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A座17楼,法定代表人:褚朝阳,股东:褚朝阳、潘建亮,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服务;投资咨询(金融、证劵、期货除外);礼仪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注册“爱尚卷”第13927114号第30类炒饭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9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爱尚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武永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平遥县。
被执行人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卓达中苑商务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褚朝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821号判决书,在执行武永琴与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821号判决书关于武永琴与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进学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