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9271号
裁判日期:2017-09-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羽光家纺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三工业区外环路8号,而非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水田村石龙仔工业区石环路7号(裕同集团对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钱士成,经营范围为:服饰、鞋帽、箱包、装饰品、户外用品、床上用品、纺织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服饰、鞋帽、箱包、装饰品、户外用品、床上用品、纺织品的生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羽光家纺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羽光”第24类床单(纺织品)商品商标,但深圳市羽光家纺有限公司和“羽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深圳市羽光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士成。
委托代理人吴金红,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志超,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代理人王谭飞,系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羽光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星期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羽光家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剩余诉讼费人民币30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李品澈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兼书记员 洪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