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2012-10-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太宁花园对面,而非合肥市府广场天徽大厦C座14楼A室,法定代表人:李侠,股东:李侠、刘宾,经营范围为:足浴保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足浴用品及器材、保健按摩器材,健身器材、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文体用品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侠虽于2007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清风明月”第6400949号第44类按摩(医疗)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已被异议。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和“清风明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俊鑫,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君,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原告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箭
代理审判员 李楠
人民陪审员 陶源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薄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