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7849号
裁判日期:2017-11-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5幢9层913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天路蓝图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俊刚,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电脑图文设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文艺创作;模型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电脑动画设计;销售首饰、工艺品、化妆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文化用品、金属材料、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电子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医疗器械、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票务代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调查;专业承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8924526号第36类借记卡支付处理服务商标为“捷付宝”而非“捷付”,且截止2016年11月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捷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陈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电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执行人: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5幢9层913室。
法定代表人:陈俊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伟伟与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伟伟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风
审判员 马世平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