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7021号
裁判日期:2017-11-2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昌达胜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号楼1至11层101内5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黎,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软件开发;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具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日用品、针纺织品、工艺品、照相器材、汽车配件、服装、珠宝首饰、避孕套、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花卉、钟表眼镜、玩具、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医疗器械(限I类)。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昌达胜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3606052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为“昌达胜汇品国际”,而非“汇品国际”。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昌达胜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汇品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魏新全,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昌达胜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10号楼9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魏新全与北京昌达胜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昌达胜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昌达胜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昌达胜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新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昌达胜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驰
审判员 曹学昱
审判员 林 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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