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3执3349号
裁判日期:2017-06-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7号楼1801单元,法定代表人:赵声明,股东:林荣标、林荣臻、赵声明,经营范围为:销售体育运动用品、服装、鞋类;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海崴”第6755796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晋江斯飞达服装有限公司,而非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赵声明,股东林荣标、林荣臻,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和“海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福建星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乐峰镇炉中村,组织机构代码55959451-6。
法定代表人:潘桑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7号楼1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声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90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9634.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郭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