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2017-10-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云付通支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座2808,法定代表人:张俊辉,股东:梁志坚、张俊辉、黄秋锦,经营范围为:电子支付系统、智能卡、电脑软硬件、银行卡自动授权应用系统、自动缴费终端业务、移动POS业务的技术开发、购销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审批的,需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需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基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基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云付通支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9354742号第36类电子转账服务商标为“云返”而非“云支付”,且截止2016年11月24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云付通支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云支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瑜,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君凌,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贤君,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付通支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张俊辉。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2301房自编05房(仅限办公用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R9J5B。
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颖。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6号3幢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624841X0。
原告王瑜诉被告云付通支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瑜负担。
审判长 王婧妍
审判员 谢小梅
审判员 温文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