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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5507号

裁判日期:2017-11-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润航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51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程桂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具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工艺品、通讯设备;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经济信息咨询;票务代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注册“易卡付”第16628490号第36类商标,但没有移动POS机服务商标所有权。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和“易卡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赵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程桂桥,任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行军与被执行人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易卡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赵行军60000元。权利人赵行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赵行军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行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京0106执55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郭翠翠
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茹

  • 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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