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7963号
裁判日期:2017-11-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艾美佳·百奇氏(北京)环境综合治理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4号楼606,法定代表人:李俊英,股东:李恩随、李俊英、陈兰兰,经营范围为:票务代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熟食)、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4月27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日用品、纺织品、工艺品、建材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珠宝首饰、文化用品;会议服务;旅游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801699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为“爱家士多”而非“爱家”。3、通过商务部核查,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爱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丁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4号楼606(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丁洋与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丁洋询问,申请执行人丁洋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洋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驰
审判员 曹学昱
审判员 林 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