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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73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2017-12-2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柏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细彭岭路13号B栋6楼,法定代表人:宋莉,股东:宋莉、丁玉芳,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餐饮管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投资管理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柏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皇冕”第19114452号第30类茶饮料商品商标,但广州柏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皇冕”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柏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宋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剑,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广州柏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4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唐剑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唐剑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柏特公司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柏特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首先,案外人陈某并非柏特公司员工,柏特公司已委托广州欧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本公司)负责招商加盟业务,欧本公司有权自主开展前述业务,包括如何招揽客户、陈卫华出具何种文件等,对此柏特公司并未参加且不知情。柏特公司未提供虚假商标注册证,陈卫华提供虚假注册商标证的行为与柏特公司无关,柏特公司不能因此承担责任。其次,“royaltea皇茶”是一种茶的名称,也是一种通用标识,不可能进行商标注册。“黄冕”是柏特公司正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同样具有商标效力,可以在经营中正常使用。再者,在涉案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经营的是“黄冕”皇茶体系,使用的是“黄冕”皇茶标识,“黄冕”是企业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柏特公司从未提出拥有“royaltea皇茶”商标注册证,未隐瞒任何经营资源或信息,故不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2.唐剑是自愿与柏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协议合法有效。柏特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且未出现违约行为。综上,柏特公司不存在欺诈,不具有过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唐剑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唐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书》;2.柏特公司退还唐剑项目合作费59800元及物料款38196元;3.柏特公司赔偿唐剑设备运费1500元、差旅费3000元;4.柏特公司赔偿唐剑支付的柏特公司方工作人员差旅等费用3500元;5.柏特公司赔偿唐剑租金损失35781元、店铺装修损失24500元;6.柏特公司赔偿唐剑误工损失5000元及律师费7000元;7.柏特公司赔偿唐剑租房保证金损失11927元。8.诉讼费由柏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6日,甲方柏特公司与乙方唐剑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第一条协议定义。1.“皇冕”皇茶服务体系是甲方建设并管理的餐饮销售和服务机构。2.在乙方认同接受甲方企业文化的基础上,申请在合作地经营“皇冕”皇茶项目。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在协议指定区域内以“皇冕”皇茶企业标识经营本协议指定项目。3.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双方各自独立经营并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第二条授权范围。1.甲方同意乙方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从事甲方提供的项目和服务。乙方在确定经营地址当日向甲方书面备案。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跨越合作区域范围从事本协议指定项目或其他项目的经营。第三条投资费用使用范围及支付方式。1.甲方系统的专业技术工艺、营销培训;2.甲方提供的营运指导、新品开发和其他服务费用;3.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皇冕皇茶项目合作费用59800元,经由甲乙双方的正式确认,此合作费用不予退还。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l.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标识系统(CIS)应用的规划安装有指导权。2.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系统的培训。3.为乙方培训2名技术人员。4.为乙方提供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指导服务和系统专业技术工艺、营销方式。2.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上的支持。3.乙方不能将甲方传授的技术配方、经营策划、管理模式转让或泄露给第三方。第五条物流配送。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向乙方提供开业所需设备、工具、宣传产品。2.乙方设备和相关配置发送在培训结束后进行(需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协议期限及续约。1.经双方协商协议期限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2.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协议。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法。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应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的同日,唐剑向柏特公司支付投资款59800元,柏特公司为此出具《收据》一张,记载收到唐剑交皇茶伯爵店投资款59800元。柏特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记载:兹授予颜某女士在贵州省××市××区运营皇冕royaltea皇茶伯爵店,经柏特公司批准,同意其使用皇冕royaltea品牌。

为证明柏特公司构成欺诈,唐剑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记载“royaltea皇茶”商标注册人为柏特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0类: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及微信截图,拟证明柏特公司的客户经理陈某伪造注册商标进行欺诈。经过一审庭审质证,柏特公司主张其前期的招商工作委托给案外人欧本公司进行,欧本公司的招商加盟具有自主性,柏特公司没有具体参与,陈某不是柏特公司的员工,故抗辩伪造注册商标证的行为不是柏特公司的行为。为此,柏特公司提交了其与欧本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以及欧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唐剑主张其与陈某协商签订合同均是在柏特公司的住所地,柏特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里面有陈某在柏特公司住所地工作的照片。即使欧本公司代理柏特公司招商,所有的法律后果也应该由柏特公司承担。举证期限内,柏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司负责与唐剑沟通协调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情况。

唐剑主张返还及赔偿内容如下:1.柏特公司应返还物料费38196元(包括柏特公司报销的差旅费1840元,唐剑实际交纳的物料费为34356元),并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及《皇茶高端物料清单》各一份,唐剑确认收到柏特公司以运费到付的方式寄发的上述物料清单中的物料,柏特公司对收到该笔物料费的事实无异议。一审诉讼中,经唐剑与柏特公司确认,唐剑退回上述总价为33035元的物料,柏特公司支付物料退货运费2630元,同时双方确认上述物料费38196元中,扣除柏特公司优惠金额3840元,唐剑实际支付金额为34356元;2.柏特公司赔偿设备运费1330元、差旅费3000元,提交了住宿费发票四张、火车票八张及广州市福运物流有限公司贵阳专线运费票据一张;3.柏特公司赔偿唐剑已支付的柏特公司工作人员差旅等费用3500元,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4.柏特公司赔偿店铺租金损失35781元、店铺装修损失24500元、店铺房租保证金11927元,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租房费用收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材料说明、装修发票及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案外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农业银行转账单、用户服务协议、收据、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等证据;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6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租金为年租金150104.4元,保证金为11927元;上述租房费用收条显示2016年9月9日,唐剑实际缴纳房租35781元,租房保证金11927元;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6年9月6日,唐剑向商铺的业主转账20000元;5.柏特公司赔偿误工损失5000元及律师费7000元,提交了《经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一张。

另查明,柏特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餐饮管理,商品批发贸易,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投资管理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合作协议书、授权书、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商铺租赁合同、租房费用收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说明、火车票、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微信截图、用户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柏特公司与唐剑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合同约定柏特公司为唐剑提供“皇冕皇茶”品牌的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唐剑签约时需缴纳合作费用,店铺搬迁、店铺使用“皇冕皇茶”以外产品须经柏特公司同意等合同条款,上述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本案中,案外人陈某在与唐剑洽谈特许经营合作问题的时候提供了“royaltea皇茶”的虚假商标注册证,致使唐剑产生重大误解而与柏特公司签订协议,虽然柏特公司否认陈某是其公司员工,抗辩该司的招商加盟是委托给案外人欧本公司负责,但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存在其他员工与唐剑沟通协调进而带领唐剑前来广州签订协议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案外人欧本公司存在与唐剑沟通协调及陈卫华为该司员工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合同签订的地点在柏特公司的经营场所,及陈某在柏特公司的经营场所及柏特公司微信公众号的身份,确认陈某前期招商时的法律行为后果应由柏特公司承担。综上,柏特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经营资源的行为,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足以误导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故现唐剑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柏特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其对合同撤销负有完全过错责任,理应返还唐剑的项目合作费和物料款,并赔偿相关合理损失。同时,唐剑亦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柏特公司的财产。诉讼中,双方确认唐剑退回的物料总价款为33035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柏特公司理应返还唐剑的项目合作费和物料款及赔偿相关合理损失的认定如下:

关于项目合作费,因唐剑当庭确认柏特公司为其提供了培训,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培训费用已包含在唐剑向柏特公司交纳的59800元投资款的费用中,故一审法院酌情对该项费用予以抵扣2000元,柏特公司应退还项目合作费57800元。

关于物料款,诉讼中,双方确认唐剑退回的物料总价款为33035元,按照合同约定的物料总价款38196元计算,唐剑实际使用的物料价值为5161元(38196-33035),柏特公司在诉讼中承担退回物料运费可用之前优惠款项予以冲抵。根据唐剑实际支付的物料款34356元计算,柏特公司应退回的物料价款为29195元(34356-5161)。

关于唐剑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关于差旅费3000元,对于差旅费,唐剑为与柏特公司签署本案合同进行考察协商,该费用不是由于履行合同所必然发生的费用,唐剑要求柏特公司承担该费用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设备运费1500元,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由唐剑自行负担且唐剑已实际使用部分涉案物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唐剑主张的其支付的柏特公司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举证期间内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唐剑主张的租金损失35781元、店铺装修损失24500元、房租保证金11927元,根据唐剑提交的合同及收条,显示其缴纳房租35781元,水电费保证金3000元,租房保证金11927元,但是唐剑提交的拟证明实际交付上述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实际转账金额为20000元,二者互相矛盾,唐剑提交的店铺装修损失的证据也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一审法院对证明其上述损失的证据不予采信;同时唐剑租赁期间为两年,且唐剑在放弃开店后亦可以将所租房屋另作他用,故一审法院对于上述损失参照其实际交付租金情况酌情认定为20000元,超出部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唐剑主张的律师费及误工损失,双方并未对律师费的计付有书面约定且非必要支出,其误工损失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唐剑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上述所有费用经抵扣后,柏特公司还应支付唐剑项目合作费和物料款及相关合理损失共计106995元(57800+29195+20000)。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唐剑与柏特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的涉案《合作协议书》;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柏特公司返还唐剑项目合作费和物料款及相关合理损失共计106995元;三、驳回唐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104元,由唐剑负担1664元,柏特公司负担2440元。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双方对涉案《合作协议书》为特许经营合同及该合同的效力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合作协议书》是否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唐剑以柏特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诉请撤销涉案《合作协议书》,故涉案《合作协议书》是否可撤销首先应判断在订立前述协议书时柏特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关于案外人陈某的行为是否对柏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唐剑称陈某是以柏特公司的员工身份与其协商并签订涉案《合作协议书》,柏特公司微信公众号显示陈某在其经营场所的照片,且唐剑与陈某签订涉案《合作协议书》的签订地是在柏特公司的经营场所,前述事实足以使得唐剑确信陈卫华是以柏特公司名义实施特性经营合同的协商、签订等民事行为。柏特公司否认陈某是其公司员工并辩称陈卫华为案外人欧本公司的员工,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前述抗辩,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唐剑告知陈某并非其员工,尤其是在唐剑于其经营场所签订涉案《合作协议书》时已披露前述情况。故,陈某在与唐剑协商、签订涉案《合作协议书》时所实施的行为,均以柏特公司名义实施,且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故,陈某前述民事法律行为对柏特公司发生效力。因此,陈卫华提供“royaltea皇茶”的虚假商标注册证的行为,依法应视为柏特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柏特公司以陈某并非其员工而上诉请求不应承担提供虚假商标注册证的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柏特公司是否拥有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将会直接影响到唐剑对柏特公司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并影响到唐剑决定是否与柏特公司签订涉案《合作协议书》。注册商标属于特许经营中的核心信息,柏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商标注册证,足以影响唐剑作出错误意识表示,进而与柏特公司签订涉案《合作协议书》。唐剑作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前述协议书。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支持唐剑撤销合同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柏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广州柏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盎
审 判 员    姚勇刚
审 判 员    江闽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新宇
书 记 员    伦志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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