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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06执5461号

裁判日期:2017-02-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785号22幢601室,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电子设备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网页设计制作,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聚玩WiFi浏览器”第17663602号第38类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聚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汪龙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杰文。

本院在执行汪龙海与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31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3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海鸣
审判员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维峰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 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785号22幢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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