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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06执4677号

裁判日期:2017-02-0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785号22幢601室,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电子设备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网页设计制作,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聚玩WiFi浏览器”第17663602号第38类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胡杰文,股东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圣辉、胡杰文、李俨、张城钢、徐宝华、沈寅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聚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冯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贺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杰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建明和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3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已将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胡杰文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立标
审判员   陶伟明
审判员   董琛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梦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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