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2017-08-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D座1-2005室,而非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环国际广场D座2004,法定代表人:苏胜男,股东:李辉、苏胜男,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广告业务;会展服务;餐饮管理咨询;餐饮技术研发、推广;食品、日用品、餐饮设备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九重签”第20612438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九重签”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黎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丽,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敏,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盛运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今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系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XX与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