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2017-06-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D座1-2005室,而非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环国际广场D座2004,法定代表人:苏胜男,股东:李辉、苏胜男,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广告业务;会展服务;餐饮管理咨询;餐饮技术研发、推广;食品、日用品、餐饮设备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九重签”第20612438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九重签”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振峰,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盛运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今朝,男,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李振峰与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李振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振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振峰负担。
审判长 王 云
审判员 武守宪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