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终3594号
裁判日期:2017-06-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兴路68号1幢238室,而非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浦镇横桥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莉,股东:李金轩、张莉,经营范围为:洗衣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服装及辅料的制造、加工、销售,洗涤用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从事网络科技、洗染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酒店投资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实业投资;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服装干洗。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兴路68号1幢238室。
法定代表人:张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以双方的纷争已经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负担。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浙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陈洁雅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