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17447号
裁判日期:2017-10-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俄罗斯莱纳集团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0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1405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段朋飞,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企业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日用品、珠宝首饰、工艺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格林诺夫”第22116148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但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格林诺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钱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语,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奇,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喻振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段朋飞,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磊与被告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百味大咖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
审 判 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陶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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